各部门(单位),园区,各街道(镇),有关单位: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4年3月19日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和《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长财资产〔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六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并充分利用“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合规性、 可行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三)审批。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其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报管委会批准;
(四)处置。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处置批复文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和记AG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更新“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的卡片信息。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含) 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管委会审批。其中,资产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二)水上交通工具、临时机构活动所配置的资产、名义金额入账资产和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资产提前报废,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公务用车资产处置依照《湖南湘江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一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数据保持一致。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划转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等,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单项资产账面原值总额超过10万、批量资产账面原值总额超过50万元的(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有残值结算价的资产除外),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权限范围内,对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和记AG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原则上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处置方式
第一节无偿划转
第十七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下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含调拨)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除第十八条规定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一)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同一主管部门下,涉及从全额拨款单位到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含全额拨款单位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全额拨款单位)的资产调拨;
(二)跨部门资产调拨;
(三)所有公务用车及水上运输工具的调拨;
(四)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
(五)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本系统所有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不包含公务用车及水上运输工具、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划出方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下同);
(二)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打印的划转资产信息卡;
(三)划入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说明;
(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区公车办对公务用车划转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完成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实物移交后,由划出方在“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上传处置申请及审批材料扫描件,新区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完成资产系统卡片转移(核销)、资产权证过户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节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对外捐赠是指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含对口支援和扶贫捐赠)。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事项,由捐赠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二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打印的捐赠资产信息卡;
(三)对外捐赠报告(对外捐赠事由、受赠方资产需求、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四)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完成捐赠国有资产的实物移交后,由捐赠方在“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资产管理板块”中上传处置申请及审批材料、交接清单扫描件,新区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按权限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完成资产系统卡片核销、资产权证过户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节转让
第二十四条转让是指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涉及到和记AG主导的国有资产优化重组事项,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需将国有资产转让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的,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六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打印转让的资产信息卡;
(三)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协议转让的,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征收拆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当地和记AG征收拆迁文件、公告;
(三)征迁双方签署的征拆补偿合同(区征拆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完成资产转让后,由转让方在“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上传处置申请及审批材料、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批复、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资产处置收入进账单等资料扫描件, 财政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完成资产系统卡片核销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节置换
第二十九条置换是指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国有资产置换事项,由置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资产置换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以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双方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打印的置换资产信息卡;
(三)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拟置换取得资产的相关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资料;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完成资产置换后,在“湖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上传 处置申请及审批材料、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批复、置换协议、不动产权证、资产处置收入进账单等资料扫描件,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文 件完成资产系统卡片核销、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五节报废
第三十二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报废年限应当按照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其他资产报废年限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和记AG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等折旧年限标准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房屋、车辆、电梯、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拆除)等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打印的报废资产信息卡;
(三)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或各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鉴定意见 (处理建议、回收残值价格等);单项资产账面原值10万元(含)以上、批量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按要求提交申请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残值评估报告;
(四)房屋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通知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经评估或鉴定后残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拍卖,以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完成资产报废后,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完成资产系统卡片核销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六节损失核销
第三十五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 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打印的损失核销资产信息卡;
(三)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四)赔偿收入上缴财政进账单(因单位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造成的资产损失,赔偿额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10%);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六)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或结案证明;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资料,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形成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审批文件,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核实结果,在“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上传处置申请及审批材料等扫描件,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完成资产系统卡片核销、权证注销登记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章处置收入
第四十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和记AG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规定上缴新区国库。
第四十二条新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和记AG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新区国库;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财政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对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有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 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共基础设施、和记AG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
附件1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卡片 编号 |
资产名称 |
品牌及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购建 日期 |
价 值 |
处置方式 |
资产处置原因 或理由 |
备注 |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格 | ||||||||||||
合 计 |
||||||||||||||
申报单位意见(公章) |
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
处置资产公示情况 |
财政部门意见(公章) |
分管委领导审批意见 | ||||||||||
说明: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资产处置,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2.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含)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由新区财政部门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管委会审批
3.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需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批;
4.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等特殊事项需按权限审批
附件2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
主管部门
序号 |
主管部门 |
负责的资产处置事项 |
|
1 |
党政综合部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处置管理 |
|
2 |
教育局 |
本部门及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等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
|
3 |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
本部门及岳麓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岳麓区人民医院、岳麓区妇幼保健所、岳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望城区心脑血管医院、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
|
4 |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处置管理;矿业权、采砂权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处置管理 |
|
5 |
开发建设局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管理 |
|
6 |
宣传工作部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管理 |
|
7 |
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 |
本部门及区总工会、管委会机关工会、团委、工商联、妇联等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
|
8 |
行政执法局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城市道路、排水设施(不含泵站)、环卫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不含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理和业主单位自管的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管理 |
|
9 |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水闸、泵站、渠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管理 |
|
10 |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
本级及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麓山景区管理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桔子洲景区管理处等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景区资产资源的处置管理 |
|
11 |
各二级园区 |
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
|
12 |
各街道(乡镇) |
本级及其下辖公共服务中心、园艺场、敬老院等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
备注:1.其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2.主管部门所负责管理事项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