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食盐安全理念,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消除食盐安全隐患,确保全区人民用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突出齐抓共管,注重上下联动,严格监督检查,注重舆论宣传,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食盐生产企业(我区暂无)、食盐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检查力度,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增强群众食盐科普知识,确保全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三、整治范围、重点及责任分工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校园食堂、集中用餐单位、食盐电子商务、食品加工用盐等重点环节;突出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食品批发(集贸)市场、制假售假多发区域;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盐、虚假或夸大宣传功效的行为。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盐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是否按时告知企业在湖南的食盐销售情况;跨区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转卖转批行为;以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方式,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我省碘盐标准;是否存在合作“贴牌”生产的食盐。(牵头单位: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二)食盐零售单位(商超集贸市场、零售商店等)。是否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采购食盐时,是否查验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是否销售散装食盐;销售的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我省碘盐标准;销售未加碘食盐是否是指定的供应销售网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销售的食盐外包装上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牵头单位: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三)食盐终端用户(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中配餐等)。是否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贮存食盐的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是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牵头单位: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中配餐等),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四)食盐电子商务(社区电商平台)。食盐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经营主页界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查验食盐电子商务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保存食盐交易信息。(牵头单位: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五)加大各环节食盐抽检力度。在年度抽检任务中安排和加强有关食盐的抽检批次,严格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后处置程序。(牵头单位:综合科,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四、时间安排及内容
(一)前期部署(5月25日—6月1日)。开展宣传部署,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6月2日—10月31日)。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估总结(11月1日—11月15日)。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梳理细化专项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整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食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大抽检力度,对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食盐产品,应当立即责令食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营造和记AG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商家守法的治理体系,推进社会共治。
(四)及时上报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实行整治情况台账以及案件查办台账制度,对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21年11月12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总结材料至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五)加强督查指导和执法办案。整治期间,省、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开展督查,区局也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要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出现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对投诉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