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需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公平竞争等要求,我局对《关于印发<长沙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60号)中附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3.1上年度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3.1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2上年度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修改为“3.2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3.3上年度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修改为“3.3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4上年度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修改为“3.4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5上年度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修改为“3.5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3.6上年度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无纳税的”修改为“3.6上年度无纳税的”。
二、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4.1完成本市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修改为“4.1完成工程勘察甲级项目”;“4.2完成本市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修改为“4.2完成工程勘察乙级项目”;“4.3完成本市工程勘察丙级项目”修改为“4.3完成工程勘察丙级项目”。
三、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4.1完成设计本市大型建设工程”修改为“4.1完成大型建设工程”;“4.2完成设计本市中型建设工程”修改为“4.2完成中型建设工程”;“4.3完成设计本市小型建设工程”修改为“4.3完成小型建设工程”。
四、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5.2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勘察奖)一等奖”修改为“5.2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5.3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勘察奖)二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勘察奖)一等奖”修改为“5.3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5.4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勘察奖)三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勘察奖)二等奖”修改为“5.4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5.5市级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勘察奖)三等奖”修改为“5.5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等奖”;“5.6申报并入选市和记AG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BIM技术应用、精美长沙等示范项目”修改为“5.6申报并入选市和记AG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BIM技术应用等示范项目”。
五、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5.2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设计奖)一等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二等奖”修改为“5.2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二等奖”;“5.3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设计奖)二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设计奖)一等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三等奖”修改为“5.3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三等奖”;“5.4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设计奖)三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设计奖)二等奖”修改为“5.4部委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等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5.5市级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工程设计奖)三等奖”修改为“5.5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等奖”;“5.6申报并入选市和记AG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BIM技术应用、精美长沙等示范项目”修改为“5.6申报并入选市和记AG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BIM技术应用等示范项目”。
六、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6.建设科技(10分)”修改为“6.建设科技(15分)”。
七、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6.1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6.2荣获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6.1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6.3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修改为“6.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6.13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设计评价标识(三星级)”、“6.14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设计评价标识(二星级)”、“6.15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设计评价标识(一星级)”、“6.16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运行评价标识(三星级)”、“6.17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6.18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运行评价标识(一星级)”修改为“6.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三星级)”、“6.1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6.1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星级)”,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7.行业综评(10分)”修改为“7.行业综评(5分)”。
十一、删除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附件3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7.1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或者廉洁自律公约”,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附件5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5.1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2荣获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5.1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删除附件5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6.1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或者廉洁自律公约”,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附件5施工图审查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表的“6.2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季度平均得分9分以上,1分;8分以上,0.5分”修改为“6.1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季度平均得分9分以上,2分;8分以上,1分”;“6.3建设单位评价 季度平均得分9分以上,1分;8分以上,0.5分”修改为“6.2建设单位评价 季度平均得分9分以上,2分;8分以上,1分”;“6.4勘察设计企业评价 季度平均得分9分以上,1分;8分以上,0.5分”修改为“6.3勘察设计企业评价 季度平均得分9分以上,2分;8分以上,1分”,并对行为类别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本通知有效期与《关于印发<长沙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60号)一致。
附件:1.《长沙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2.《长沙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相关内容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