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所)、各村(社区):
《雷锋街道居民自建房常态化自查、排查实施方案》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雷锋街道工作委员会
雷锋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6日
雷锋街道居民自建房常态化自查、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湖南湘江新区居民自建房常态化自查、排查、抽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掌握雷锋街道居民自建房使用状况,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做好居民自建房的常态化自查、排查、抽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实施方案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工作内容
(一)居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 (使用人) 对所属或使用房屋以下安全情况进行自我检查:
1.核实房屋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2.房屋主体结构、墙体等是否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开裂倾斜、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
3.不得实施损坏房屋原有结构的行为,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 构,对原有房屋进行分隔使用;
4.房屋产权所有人 (使用人)需加强对房屋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房屋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用品;
5.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形;
6.房屋产权所有人 (使用人)每月对所属或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作为经营性的居民自建房应当取得与经营业 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 (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各村(社区)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配合街道每年对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拉网式的常态化大排查, 同时加强日常巡查, 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排查重点如下:
排查重点是在册居民自建房,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 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酒吧、网吧、饭店、旅馆、农家乐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包括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居民自建房和用于出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 (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建边批”“违规改建”等违法建设居民自建房行为;
2.未经竣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居民自建房;
3.对未经鉴定合格擅自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进行排查。
4.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以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 缺陷的居民自建房;
5.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开裂倾斜、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的居民自建房;
6.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是否存在不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且不符合经营性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 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况;
7.缺乏用地、规划、验收、营业许可手续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8.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未经审批擅自用作经营场所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9.居民自建房是否存在 “一房多用” “一楼多业”等超过三种经营业态的混乱无序经营情况;
10.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居民自建房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
11.居民自建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及各相关村(社区)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做好居民自建房信息建档工作,做到 “一户一档”。安全档案内容包括:产权人姓名、地址、建设年代、建筑结构、 层数、建筑面积、排查时间、存在问题、房屋鉴定等级、处理建议、处置情况以及产权人、排查人员签名等,通过本次排查,全面掌握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居民自建房数量、安全性能和基本住房情况,对排查岀的问题,必须“一个不落”按户建立居民自建房台账资料;逐步实现基础资料和安全使用档案的动态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各村(社区)应根据辖区内的C级、D级居民自建房危险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性强、任务责任清单明确的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二) 搭建上下联动机制, 及时反馈汇报。由各村(社区)及时将各类汇总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居民自建房排查情况上报至经济发展办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加强上下联动,确保人员 到岗到位、通讯信息畅通, 及时落实、反馈上级交办的相关事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 积极引导鉴定,消除风险隐患。经排查或抽查,存在疑似危房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由各村(社区)向辖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发放对危险居民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书,并及时引导、督促辖区内疑似危房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 级危房的居民自建房,各村(社区)在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四)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违反《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将由新区开发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或街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排查或抽查对威胁公共安全且违法行为确凿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被排查或抽查的居民自建房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应由相应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五)积极宣传教育,提升防灾能力。由街道和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居民自建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建设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要求、责任追究等宣传教育。鼓励探索推进居民自建房保险工作,提升建房人应对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将居民自建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民自建房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居民自建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经自查发现所属或使用房屋 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街道有关部门报告。在排查和抽查工作中,居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 (使用人)应予以配合,积极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排查或抽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排查或抽查。
(三)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居民自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宅基地审批、开工登记、竣工验收、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行 “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向建房人提供服务、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授权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要建立居民自建房长效巡查机制和动态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加强对居民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督促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员对居民自建房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同时,各居民委员会要积极落实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的排查摸底、巡查抽查、汇总总结、反馈上报等,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排险解危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