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改革和优化,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责任落实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机制,依据湘政法发〔2013〕20号和长政办函〔2013〕14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处罚实际,管理局将《风景名胜区条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细化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和记AG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第(一)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破坏面积200㎡以下或开采量100m³以下,处50万元罚款;
②破坏面积200㎡(含)以上400㎡以下或开采量100m³(含)以上200m³以下,处60万元罚款;
③破坏面积400㎡(含)以上600㎡以下或开采量200m³(含)以上300m³以下,处70万元罚款;
④破坏面积600㎡(含)以上800㎡以下或开采量300m³(含)以上400m³以下,处80万元罚款;
⑤破坏面积800㎡(含)以上1000㎡以下或开采量400m³(含)以上500m³以下,处90万元罚款;
⑥破坏面积1000㎡(含)以上或开采量500m³(含)以上,处100万元罚款。
第(二)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面积100㎡以下,处50万元罚款;
②面积100㎡(含)以上200㎡以下,处70万元罚款;
③面积200㎡(含)以上300㎡以下,处80万元罚款;
④面积300㎡(含)以上400㎡以下,处90万元罚款;
⑤面积400㎡(含)以上,处100万元罚款;
第(三)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它建筑物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建设面积200㎡以下,处50万元罚款;
②建设面积200㎡(含)以上400㎡以下,处60万元罚款;
③建设面积400㎡(含)以上600㎡以下,处70万元罚款;
④建设面积600㎡(含)以上800㎡以下,处80万元罚款;
⑤建设面积800㎡(含)以上1000㎡以下,处90万元罚款;
⑥建设面积1000㎡(含)以上,处100万元罚款。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1、对个人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占地面积在100㎡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以下,处2万元罚款;
②占地面积在100㎡(含)以上150㎡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含)以上300㎡以下,处3万元罚款;
③占地面积在150㎡(含)以上200㎡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400㎡以下,处4万元罚款;
④占地面积在200㎡(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00㎡(含)以上,处5万元罚款;
2、对单位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占地面积100㎡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以下,处20万元罚款;
②占地面积100㎡(含)以上200㎡以下或建筑面积200㎡(含)以上400㎡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③占地面积200㎡(含)以上300㎡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含)以上600㎡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④占地面积300㎡(含)以上400㎡以下或建筑面积600㎡(含)以上800㎡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⑤占地面积400㎡(含)以上500㎡以下或建筑面积800㎡(含)以上1000㎡以下的,处40万元罚款;
⑥占地面积500㎡(含)以上600㎡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含)以上1200㎡以下的,处45万元罚款;
⑦占地面积600㎡(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200㎡(含)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面积在20㎡以下,处2000元罚款;
2、面积在20㎡(含)以上40㎡以下,处4000元罚款;
3、面积在40㎡(含)以上60㎡以下,处6000元罚款;
4、面积在60㎡(含)以上80㎡以下,处8000元罚款;
5、面积在80㎡(含)以上,处10000元罚款。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第(一)项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面积在10㎡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②面积在10㎡(含)以上20㎡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③面积在20㎡(含)以上,处7万元罚款;
④在核心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在10㎡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⑤在核心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在10㎡(含)以上20㎡以下的,处9万元罚款;
⑥在核心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面积在20㎡(含)以上,处10万元罚款。
第(二)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规模在200人以下,处5万元罚款;
②规模在200(含)人以上400人以下,处6万元罚款;
③规模在400(含)人以上600人以下,处7万元罚款;
④规模在600(含)人以上800人以下,处8万元罚款;
⑤规模在800(含)人以上1000人以下,处9万元罚款;
⑥规模在1000(含)人以上1200人以下,处10万元罚款;
⑦规模在1200(含)人以上1400人以下,处15万元罚款;
⑧规模在1400(含)人以上1600人以下,并处16万元罚款;
⑨规模在1600(含)人以上1800人以下,处18万元罚款;
⑩规模在1800(含)人以,处20万元罚款。
第(三)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填堵河道或改变河道走向,围堰筑坝,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污染水资源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对水资源、水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6万元罚款;
②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较小破坏的,处8万元罚款;
③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一定破坏的,处10万元罚款;
④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的,处15万元罚款;
⑤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处20万元罚款。
第(四)项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自然景观、生态,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的,处8万元罚款;
②引进外来物种,对风景名胜资源或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③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自然景观、生态,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导致古树名木损毁、死亡的,处 18万元罚款;
④引进外来物种,破坏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动植物食物链的,处20万元罚款。
六、《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倾倒10m3以下,处2万元罚;
②倾倒10m3(含)以上30 m3以下,处4万元罚款;
③倾倒30m3(含)以上50 m3以下,处6万元罚款;
④倾倒50m3(含)以上70 m3以下,处8万元罚款;
⑤倾倒70m3(含)以上处10万元罚款。
(二)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破坏50㎡以下,处2万元罚款;
②破坏50㎡(含)以上100㎡以下,处4万元罚款;
③破坏100㎡(含)以上150㎡以下,处6万元罚款;
④破坏150㎡(含)以上200㎡以下,处8万元罚款;
⑤破坏200㎡(含)以上,处10万元罚款。
(三)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挖沙、取石20 m3以下,处2万元罚款;
②挖沙、取石20 m3(含)以上30 m3以下,处4万元罚款;
③挖沙、取石30 m3(含)以上40 m3以下,处6万元罚款;
④挖沙、取石40 m3(含)以上50 m3以下,处8万元罚款;
⑤挖沙、取石超过50m3(含),处10万元罚款。
七、《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再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的,可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猎采野生动植物、葬坟、破坏景观、植被的,可处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①风景名胜区内,不在指定地点经营,处500元罚款;
②风景名胜区内,不在指定地点经营,影响游览秩序的,处800元罚款;
③风景名胜区内,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的,处1000元罚款。
2、①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②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拒不改正过失的,处2000元罚款;
③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捕杀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本条关于葬坟、破坏景观的处罚基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基准执行。
4、①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
②损毁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处以相对应价格10倍罚款;
5、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未发生火险,对景观植被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元罚款;
②发生火险,及时扑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③引燃林木,面积在20㎡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④引燃林木,面积在20㎡(含)以上30㎡以下的,处6000元罚款;
⑤引燃林木,面积在30㎡(含)以上40㎡以下的,处7000元罚款;
⑥引燃林木,面积在40㎡(含)以上50㎡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
⑦引燃林木,面积在50㎡(含)以上60㎡以下的,处9000元罚款;
⑧引燃林木,面积在60㎡(含)以上,处10000元罚款;
⑨引发火灾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围湖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毁损溶洞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本条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基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制定的相关基准执行。
1、在风景名胜区内围湖造地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围湖造地面积在100㎡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②围湖造地面积在100㎡(含)以上200㎡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
③围湖造地面积在200㎡(含)以上300㎡以下的,处60万元罚款;
④围湖造地面积在300㎡(含)以上400㎡以下的处65万元罚款;
⑤围湖造地面积在400㎡(含)以上500㎡以下的处70万元罚款;
⑥围湖造地面积在500㎡(含)以上600㎡以下的处75万元罚款;
⑦围湖造地面积在600㎡(含)以上700㎡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⑧围湖造地面积在700㎡(含)以上800㎡以下的处85万元罚款;
⑨围湖造地面积在800㎡(含)以上900㎡以下的处90万元罚款;
⑩围湖造地面积在900㎡(含)以上1000㎡以下的处95万元罚款;
⑪围湖造地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2、本条关于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基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基准执行。
3、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未发生火险,对景观植被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元罚款;
②发生火险,及时扑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③引燃林木,面积在20㎡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④引燃林木,面积在20㎡(含)以上30㎡以下的,处6000元罚款;
⑤引燃林木,面积在30㎡(含)以上40㎡以下的,处7000元罚款;
⑥引燃林木,面积在40㎡(含)以上50㎡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
⑦引燃林木,面积在50㎡(含)以上60㎡以下的,处9000元罚款;
⑧引燃林木,面积在60㎡(含)以上,处10000元罚款;
⑨引发火灾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本条关于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处罚基准依照《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基准执行。
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3年9月10日